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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代言结束肖像仍被使用 汤加丽告前合作伙伴获赔

    中国法院网讯 (邓徐娟) 代言协议期限满后,个人照片、签名仍被公司作为广告宣传,人体艺术模特汤加丽将以前代言的减肥保健品“果茶抽油瘦”的生产厂家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总经销商北京红日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发布广告的两家报刊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索赔。日前,昌平区法院一审判决汤加丽获得相应赔偿。



  汤加丽称,被告在代言协议期限2008年10月届满后,继续以汤加丽形象在互联网及报刊媒体上发布“果茶抽油瘦”的产品广告,在广告中不但利用了汤加丽的照片、签名,还以汤加丽的名义宣传其产品减肥效果。汤加丽起诉要求被告停止肖像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侵权损失赔偿金50万元。在审理过程中,汤加丽撤回了对两家报刊的起诉。


  庭审中,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辩称,在2011年4月后就没有再生产过“果茶抽油瘦”,也没有发布过相关广告,而汤加丽提交的“果茶抽油瘦”是2011年4月生产的。生产厂家提交了其2011年3月出产的“果茶抽油瘦”,外包装上没有汤加丽的肖像。两被告还辩称,在报刊上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并不是本案两被告。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两被告辩称没有刊登广告,但因报刊在刊登广告时均要求北京美诺保健食品厂提供了相应的加盖印章的资质材料,故对于两被告的辩解不予采信。两被告在汤加丽代言期限届满后理应自动停止使用汤加丽的肖像进行广告宣传。两被告在代言期限届满后又未取得汤加丽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汤加丽肖像刊登代言广告,明显侵犯了汤加丽的肖像权,对此两被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最后,昌平法院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对汤加丽的肖像侵权行为,向汤加丽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费10万元。



更新:2012/4/27 12:09:34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代言结束肖像仍被使用 汤加丽告前合作伙伴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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