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按钮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平台| 手机版
网站索引: 首页 > 公司法务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公司吊销而非注销 原告告错主体被驳回
作者:揭国平
 

  日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周其为(化名)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某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华(化名),被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周其为向法院提供了收据4份,欲证明桃源县某木业公司尚欠原告周其为木材料款300000元。经审查,桃源县某木业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股东为郑天天(化名)、郑华,法定代表人为郑华,2008年12月被桃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法院审理认为,桃源县某木业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存续。故被告郑华不是本案适格的民事主体,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桃源频道


更新:2013/1/7 16:36:33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公司吊销而非注销 原告告错主体被驳回 
分享 |
 
转载必看:本站允许非商业目的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文章出处、并做好本站主页或原文链接。复制本站网页内容和盗用本站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友情链接: 黄志明律师微博 总裁法律顾问网微博 纵横法律网 黄志明律师博客 深圳律师 法邦网法律咨询 贵阳律师 信阳律师 广州律师 天津律师 珠三角企业法律顾问网 黄志明律师个人法律空间 中国企业管理律师网 品众设计

版权所有 ©2009-2012 总裁法律顾问网-深圳律师团队-黄志明律师-企业管理.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90536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