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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帮人垫资注册公司 收取“跑路费”获刑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王豫 李敏
    
为赚取中间的“跑路费”,一男子专门为没有资金或缺少资金的公司代理注册,在骗取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登记后再把用于验资的资金转走。近日,宿豫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被告人黄某因犯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
 
今年30多岁的黄某自初中毕业便外出打拼,经过多年努力,后又回到自己家乡创办经营了两家公司。按理说黄某在事业上也算小有成就,本应踏踏实实地做生意,但黄某却不满于现状走上了一条歪路。2011年7月,某公司法人代表马某(另案处理),欲到宿迁市宿豫区成立江苏某娱乐有限公司。为达到注册公司的目的,马某从网上获取信息便联系被告人黄某,要求黄某提供注册资金1000万元,并给予黄某相关费用8万元。同年8月3日,黄某通过他人介绍,由王老板提供资金1000万元作为马某注册公司资本,并帮助办理验资报告等材料,从工商行政管理局骗取了娱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工商注册登记。次日,黄某便将上述王老板用于验资的资金转走,并给予王老板相关费用4万元。
 
另查明,2010年10月至2012年4月间,被告人黄某在明知张某等6人没有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联系王老板等人为上述人员提供资金合计人民币3075万元,作为公司注册或增资资本,欺骗工商管理部门,分别取得司登记。黄某通过上述行为,共收取相关费用14万余元,据其供述,个人所得2.7万余元。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5.28万元。
 
宿豫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伙同他人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侵害了国家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高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更新:2013/1/21 10:54:34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帮人垫资注册公司 收取“跑路费”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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