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按钮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平台| 手机版
网站索引: 首页 > 公司法务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股东因过错须承担赔偿责任

 

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蔡剑群 
   
近日,新北法院院对原告江苏斯达诉被告黄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黄某、陈某作为上海易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安公司)的股东,因过错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查明:2010928,原告斯达公司与易安公司签订买卖合同1份,约定:易安公司向原告斯达公司提供四连杆自动给汤机-EFL4两台,每台价格为50000元,计货款100000元;原告斯达公司应按合同的30%向易安公司支付预付款,易安公司应在同年1015日前向原告斯达公司交付四连杆自动给汤机-EFL4两台。如易安公司延误交付,实际迟延交货日期在三天以上的,每延误一天,应向原告斯达公司支付每天200-400元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斯达公司按约向易安公司支付预付款30000元,但易安公司未能按约履行交付义务。
 
而易安公司的股东为被告黄某、陈某两人,易安公司已于2011216日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松江分局核准注销,其清算组成员为被告黄某、陈某。被告黄某、陈某在易安公司的注销清算报告中书面承诺: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黄某、陈某系易安公司的股东和清算组成员,明知易安公司与原告斯达公司之间的合同存在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但在易安公司申请注销的清算过程中,未将易安公司申请注销的情况告知原告斯达公司,导致原告斯达公司因未申报债权而未能实现其债权,被告黄某、陈某对此存在过错责任,应按其承诺对易安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本院遂判决被告黄某、陈某燕赔偿原告斯达公司40000元。
 
 
 
   作者单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更新:2013/9/5 11:51:07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股东因过错须承担赔偿责任 
分享 |
 
转载必看:本站允许非商业目的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文章出处、并做好本站主页或原文链接。复制本站网页内容和盗用本站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友情链接: 黄志明律师微博 总裁法律顾问网微博 纵横法律网 黄志明律师博客 深圳律师 法邦网法律咨询 贵阳律师 信阳律师 广州律师 天津律师 珠三角企业法律顾问网 黄志明律师个人法律空间 中国企业管理律师网 品众设计

版权所有 ©2009-2012 总裁法律顾问网-深圳律师团队-黄志明律师-企业管理.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90536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