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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中国东南技术贸易总公司诉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4)高经知终字第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东南技术贸易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庞正中,北京市金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健民,北京三有专利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甲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永民,总裁。

  委托代理人李刚,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何润华,中咨国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东南技术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东南公司)因与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以下简称王码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经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庞正中、陈健民,被上诉人王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永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刚、何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2年2月26日中国专利局授予"优化五笔字型编码法及其键盘"技术以发明专利,王码公司是专利权人之一。后经与其他专利权人协议,由王码公司为唯一代表,独家对外全权实施专利并处理有关事务。该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载主要技术特征为:采用经优化(优选)的220个字根构成对简、繁汉字和词语依形编码的编码体系,将其字根依一定规则分布在5个区共25个键位上。该专利是五笔字型技术发展过程中的第三版技术。东南公司于1992年初研制出东南汉卡第一版,1992年7月研制出东南汉卡第二版,并进行了制造、宣传和销售。东南汉卡中含有五笔字型技术发展过程中的第四版技术。第四版技术与王码公司获得专利权的第三版技术相比较:(1)减少了21个字根。这种减少,是经过大量的研究工作才取得的成果。在很少增加重码的前提下,减轻了使用者记忆的负担;(2)第三版中的四种字型在第四版中减少为三种字型,从而减轻了使用者在输入识别码时对字型分类判断的困难。以上第四版与第三版的两点差异,对提高汉字输入速度和易学性确有进步。但这些进步是在第三版基础上进行改进所取得的。从整体上看,无法得出第四版技术已经突破第三版的编码体系及其字根在键盘分布的方法的结论。第四版的主要技术特征仍然落入"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以第四版所取得的进步为由而不顾"优化五笔字型"专利的存在,任意使用第四版技术,不符合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保护原则,对专利权入来说也是不公平的。第三版技术与第四版技术实质上是一种依存关系,或称从属关系。使用第四版技术,确实有一部分技术因素是第三版技术所不具有的,但是第四版技术又包含了第三版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实施第四版技术时应当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权人协商,对其中含有第三版技术部分应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否则专利权人的利益就无法保障。而"优化五笔字型"的专利权人在使用第四版技术的人愿意支付合理费用的情况下亦不应当拒绝该人使用第四版技术。不然势必形成专利权人对所有五笔字型技术的不正当的垄断,是不利于汉字输入技术发展的。东南公司在使用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时未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权持有人王码公司协商,未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损害了王码公司的利益,应予补偿。王码公司要求支付使用费是合理的,但支付40万元使用费的数额过高,不能全部予以支持。根据以上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东南公司支付给原告王码公司二十四万元。(二)、被告东南公司今后继续使用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应当与原告王码公司协商,支付合理的费用。(三)、驳回原告王码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东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要理由是:1.一审判决未对"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作出准确、清楚、完整的认定。2.一审判决对第四版技术创造性的认定有重大错误;认定第四版技术对区位进行的调整没有改变第三版编码体系,不具有实质性进步与事实不符;认定第四版技术选用了第三版技术220个字根中的199个字根,不符合事实;对第三版技术中键盘和区位变化的认定不准确;对第四版技术将第三版技术的"五笔四型"改为"五笔三型",为彻底取消"字型"打下了基础这一技术进步未予认定。3.一审判决的依据和结果不能自圆其说。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王码公司服从一审判决,但仍坚持本案应适用"等同原则",认定东南公司构成专利侵权。

  本院经审理查明:1985年4月1日,王永民以发明人、申请人的身份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优化五笔字型编码法及其键盘(简称"优化五笔字型")发明专利,中国专利局于1986年7月30日将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其申请公开说明书中公开的权利要求共24项。其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优化五笔字型编码法,其特征是依据汉字字根的组字频度和实用频度对汉字字根、字型和笔画进行优选,将选出的字根按笔画特征及它们之间的相容关系进行归并组合形成的编码体系。"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1988年5月28日中国专利局向申请人王永民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优化五笔字型"权利要求中相当大部分属于现有技术。为此,王永民根据中国专利局的要求,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权利要求由24项改为17项。其独立权利要求改为:"一种优化五笔字型编码法及其汉字输入键盘,其特征是将优选的字根依据其首笔相同或形态相近等特征分成横、竖、撇、捺(点)、折五大类,将不可少于25个键位的键盘分成横起笔、竖起笔、撇起笔,折起笔五个区,分别将五大类字根归入对应的五个区中,形成的拼形组字,拼形组词的汉字编码法及其输入键盘。"

  中国专利局于1988年8月24日对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作出审查决定,并于1989年2月15日发出审定公告。根据1985年4月1日施行的专利法的规定,授权前有3个月异议期。在异议期内,方延曦、李毅民分别以该专利申请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张道政以该专利申请应为职务发明为由提出异议。中国专利局通知张道政因权属问题应向专利管理机关请求调处;通知王永民对方廷曦、李毅民的异议作出答复。王永民针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进行了书面答辩,在1989年9月25日答复方廷曦异议的意见陈述书指出:"字根的选取要能应付所有的字,而字根的组合则要保证统一编码时出现的重码尽量地少。因此,字根的选取和组合就成为整个形码设计中最繁重、最艰巨、最重要的工作,可以说,整个形码设计的过程,就是一个字根的选取和科学组合的过程。每压缩一个键位,都要把上万张卡片翻检排序十多遍,才有可能减少或搬动一个字根。任何具备形码设计常识的人都非常明白:这220个字根概括的选取及其最终的排列组合,才是发明人多年的心血所在,才是本发明的精华和核心。反过来,如果有人试图随便减少或增加这个字根表中的字根,不要说一大半,即使是三、五个字根,或者打乱现有的组合,那就不但可能出现大量的重码,而且会破坏现有的规律性和操作员指法的协调性,从而使本发明失去其科学性及实用价值。因此,这220个字根及其排列,是缺一不可的有机整体,增加、减少或者打乱这些字根,都会使得本发明成为任何人都无法实施的技术。"

  申请人于1989年9月25日,1990年2月21日和1991年2月5日三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文本,将从属权利要求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写进独立权利要求,使专利权利要求从17项减少到7项。中国专利局在授权前的异议审查决定中指出:"1991年2月5日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是经过异议后最后一次递交的修改文本,以优化的220个字根作为主要特征,以五笔画输入法作为从属权利要求,以此作为主要技术特征,作为该修改文本的主要技术内容。关于创造性,上述修改文本的权利1的技术特征是优化的220个键位字根及其键位分布,该技术特征是审定文本的权利10的内容,它与对比文件(1)的内容相比,它构成了完整技术方案的主要部分,对比文件(1)是键入方法的概述,也披露了部分的字根,但并不是完整的技术方案,也未包括220个完整的输入字根,它仅使该申请的局部内容公开,构成的主要技术特征同现有技术相比仍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的特点,因此该发明具有创造性。"

  中国专利局认为,申请人1991年2月5日最后一次修改的权利要求书文本具备了专利性条件,于1991年7月30日予以审定,作为授权文本。该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共7项,其独立权利要求为:

  一种采用优化五笔字型计算机汉字输入编码法设计的标识有优选字根符号的汉字输入键盘,将经过选定的键位字根,依其相互之间的相容关系,即为使汉字经编码后引起的重码最少,并按其第一个笔画的横、竖、撇、捺(点)、折特征,在上述键盘的键位上将字根有规律地搭配成5个区,每区5个位,共计25个小组,每组字根赋予一个区位代码(数字或字母),并对应一个键位,其中五种单笔画,即一、丨、丿、丶、乙都放在对应区的第一键位上,形成该最多四码输入(包括一、二、三级常用字简码)的按拼形组字、拼形组词计算机汉字输入编码方法设计的汉字输入键盘;

  其输入顺序为输入该汉字的第一字根、第二字根、第三字根及最末一个字根,对少于四个字根的汉字,应在其字根代码之后补上一个"末笔和字型交叉识别码";用作键名的汉字,其输入代码为该键连打四次;每个健位上,那些键名字根以外本身即为汉字的同位字根,它们的输入顺序为键位代码、首笔笔画码、第二笔笔画代码及末笔笔画代码;对于单体型汉字,一律按书写顺序拆成键盘上已知的最大字根键入,同时包括高频汉字在内的一、二、三级简码,词汇输入一律只需击键四次,即二字词输入每字前两个字根码,三字词输入前两字的第一个字根码和第三字的前两个字根码;四字词各取一、二、三、四字的第一个字根码,五字词以上,各取一、二、三及最后一字的第一个字根码;

  本发明的特征在于:采用经优化(优选)的220个字根构成对简、繁汉字和词语依形编码的编码体系,将其字根分布在下述5个区共25个的键位上,

  区 位 字母 代码 字根

  1 1 G 11 王壬一干千夫

  2 F 12 土士二十雨寸

  横 3 D 13 大犬三石古厂

  起 4 S 14 木西丁

  类 5 A 15 开七 工

  2 1 H 21 目且 卜上

  2 J 22 日曰 早虫

  竖 3 K 23 口川

  起 4 L 24 田甲车四力

  类 5 M 25 山 由贝几门

  3 1 N 31 禾

  2 B 32 白手斤扌

  撇 3 V 33 月用乃彡 豕

  起 4 C 34 人亻八

  类 5 X 35 金鸟儿钅

  4 1 Y 41 言广文方讠亠丶圭

  2 U 42 立辛二丬 六 疒

  捺 3 I 43 水不小

  起 4 O 44 火业米灬

  类 5 P 45 之辶廴 冖宀

  5 1 T 51 巳己尸心习巳乙 忄

  2 R 52 子了耳也

  折 3 E 53 女 刀九

  起 4 W 54 又 巴马

  类 5 Q 55 弓匕五纟

  以此构成的对汉字进行快速输入的优化五笔字型计算机汉字输入键盘。

  与此同时,河南省专利管理局于1991年1月15日就专利申请权问题作出处理决定,认定"优化五笔字型"属于职务发明。1992年2月26日,中国专利局将"优化五笔字型"发明专利权授予河南省计算中心、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河南省南阳地区科委、河南省中文信息研究会四单位。

  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是在五笔字型第三版即"优化五笔字型"技术申请专利后,由一些技术人员根据减少字根,易学易记,增强规律性,提高键入速度目的的改进形成,于1986年3月完成。社会上广泛使用的是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

  1992年,东南公司在制造销售的东南汉卡中使用了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东南汉卡中使用的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经过对比,二者确有许多相同之处,如将汉字按照传统的书写顺序拆分成若干人组字部件即字根,用若干个字根拼合成一定的汉定;用汉字的横、竖、撇、捺、折五种基本笔画书写汉字,把一个字根按照传统的笔顺分解成横、竖、撇、捺、折五种基本笔画即"五笔"的组合,将"五笔"按顺序分别以数码1、2、3、4、5进行编号;按照汉字五种基本笔画的编号把汉字字根分成5区25组,将这5区25组同计算机输入键盘上26个英文字母键位中的25个键位对应,建立汉字字根组同各个键位编码的对应规则;在输入汉字时,按照传统书写顺序输入该汉字的第一字根、第二字根等的键位编码,通过字根拼合输入汉字,采用最多为四个键位编码输入一个汉字;将汉字按照字根间的位置关系分成左右、上下、外内和独体四种基本字型等。但是,这些基本相同的技术特征均属于公知公用的技术,在"优化五笔字型"专利中也仅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中。说明当时申请人也承认其为公知公用技术。

  经过将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两者的不同点在于:

  (1)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相比,所用的字根减少了21个,它是由199个字根组成的编码体系,而第三版专利技术所用的字根为220个。已获美国、英国专利权的五笔字型第二版技术所用的字根数为235个。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中这种字根减少,并不是简单地在五笔字型第三版所用的字根中进行取舍,而是在公知公用的字根集中另行筛选的结果。两者中大部分相同,只能说明这些字根在拼合汉字中使用频度较高,而字根总数及使用频度则是一些学者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2)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在五个区位字根所对应的键盘键位发生了变化,"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中五区下面五位对应的字根,在五笔字型第四版中移位到了第三区的位置,在标准的英文键盘上作比较,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的编码有很大不同。这种键位排列的变化,带来了一定的技术效果,结合其他变化,使五笔字型第四版比五笔字型第三版的汉字输入速度大大提高。

  (3)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减少了字型,即由"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中使用的左右型、上下型、外内型和单体型四种变成左右型、上下型和杂合型三种。

  五笔字型第四版与第三版具有不同的技术目的。第三版技术以减少重码为第一目标,用户易学易记为第二目标;第四版技术以用户易学易记为第一目标,而把减少重码作为第二目标。第四版为了达到其技术目的,采用了减少编码子根的数量、增强字根分组的规律性、配合减少字型、精简编码规则等技术手段,形成了由199个字根构成对汉字依形编码的新的编码体系。这一改进产生了明显的技术效果,使得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的最高输入速度比五笔字型第三版的最高输入速度提高近1倍。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异议书、意见陈述书、当事人陈述及开庭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五笔字型汉字编码输入技术是众多的计算机汉字输入技术中的一种,它的基本原理和基础技术思想,如运用笔划输入,将汉字拆成字根及用字根组字,五区五位的划分并将字根分布与其对应,末笔交叉识别等内容,有些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有些是现代他人发明并已公知的现有技术。"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的开发者虽然作出了自己的贡献,但是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前序部分可见,就整个五笔字型汉字输入技术而言,并非本案相关专利所覆盖的发明成果。

  "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其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准。该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包括独立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的公知技术和特征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优化五笔字型"专利并非五笔字型汉字输入技术的基础专利,也不是一项开创性发明。因此,在侵权诉讼中,不允许对审定公告确定的专利权利要求界定的保护范围作任意扩大解释,否则,将不利于计算机汉字输入技术的发展。

  "优化五笔字型"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均为现有技术,特征部分即:采用经优化(优选)的220个字根构成对简、繁汉字和词语依形编码的编码体系,将其字根分布在下述5个区共25个键位上,并具体描述了字根在各键位上的分布。东南汉卡中使用的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属于同一类汉字编码体系。二者都是在民族文化遗产和现有技术基础上产生的汉字输入技术方案,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在技术上有联系,即现有技术方面基本相同,发展的基础相同。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从这类编码技术发展的角度看,"优化五笔字型"专利属于低版本,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属于高版本,高版本的技术内容不能覆盖低版本的技术内容,因为,先进的技术可能源于落后的技术,但不能覆盖落后的技术。从二者的技术特征看,"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是由220个字根组成的编码体系,而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是由199个字根组成的编码体系,这种字根的减少并非在220个字根中删减的结果,而是依据易学易记的目标需要,重新优选字根的结果,注入了开发者创造性的劳动。单纯的计算机汉字输入技术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它们必须与计算机键盘相结合才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中的220个字根与键位在5区5位上的一一对应关系是固定的,而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采用的199个字根组成编码体系,这些字根在5区5位25个键位上的分布关系重新作了调整,并将三区和五区的位置作了调换,从而达到了方便输入提高输入速度的目的。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将"优化五笔字型"专利中的四种字型减少为三种,方便了记忆。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的这些区别是具有实质性的。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的发明目的亦不相同,并取得了优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的技术效果。因此,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等同手段替换,不能适用等同原则。

  一审判决脱离了判断专利侵权的基本原则,未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依据界定专利的保护范围,未明确"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保护范围,仅将其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区别特征作为"主要技术特征"与侵权物进行对比,对前序部分涉及的公知技术部分未作比较,比较对象错误,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认定"五笔字型第三版技术选用的字根为220个,而第四版技术选用了其中的199个字根"与事实不符;将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与"优化五笔字型"专利的关系认定为"是一种依存关系或称从属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存关系或从属关系是针对两个相关专利而言的,前者是基本专利,后者是从属专利,若实施从属专利则必须要实施基本专利,离开前者不能实施后者,"优化五笔字型"专利并非基本专利,第四版技术完全可以独立实施,因此,两者之间不存在从属关系;认定"优化五笔字型"的专利权人在使用第四版技术的人愿意支付合理费用的情况下,不应拒绝该人使用第四版技术",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在未明确东南公司是否侵权的情况下,作出由东南公司向王码公司支付二十四万元技术使用费的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东南公司虽然在东南汉卡中使用了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但"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技术与五笔字型第四版技术是两个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案,二者不存在覆盖和依存关系,因此不构成对"优化五笔字型"专利权的侵犯,其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均有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中经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12025元,其它诉讼费用5400元,由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诉讼费12025元,其他诉讼费用9562.6元,由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永顺

  审 判 员 陈锦川

  审 判 员 孙苏理

  一 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薇

 



更新:2009/3/20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中国东南技术贸易总公司诉北京市王码电脑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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