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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相约自杀案,腾讯这次真的冤了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在2010年12月3日对一起大学生利用腾讯QQ网络,相约自杀的民事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腾讯被判承担10%的责任。

     法院认定腾讯需要承担10%责任主要基于以下两点:
 
     1、具体规定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7条。

     2、法律评论是“希望唤醒公众社会责任感。”

     笔者尝试遵循法院的思维角度,运作自身的法律逻辑进行推理,却得出一个结论:腾讯这次真的冤了!

     一、法院判决主要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7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注:法院没有依据《侵权责任法》,事件发生在6月,那时候《侵权责任法》还没有实施,因此不能适用。)

     笔者认为:本案的“相约”在QQ群中,所以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腾讯是否有权监控QQ群内的用户聊天纪录?取得用户的聊天信息?答案是否定的。QQ群就其性质而言带有一定的隐私性。其内容仅在特定的人群和范围内分享,属于通信内容的一部分,只是把“双方通话”变成“多方通话”。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一切法律必须在宪法的支配下发挥,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由此可知,既便是拥有“一般调查取证权”的人民法院,都无权对公民的通信内容进行调取或监控,况且是一间民营的腾讯公司。如果腾讯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更谈不上什么责任。如果一定要腾讯尽义务,对不起,请先修宪,将腾讯的权力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记得有一年的司法考题是这样问的:《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必须立即报警。过路人甲发现火灾后没有及时报警,导致火灾蔓延。甲的行为是否成立不作为的放火罪?答案同样是否认的,因为路人甲不具有法律上或职务上的特定义务。回到本案,法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认定腾讯有此特定义务,笔者却认定,该《决定》规定的是“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这是一种倡议性的规定,并不是一种强制性的义务。况且,腾讯没有权力对用户通信内容进行监控,如果“相约自杀”的信息是发布在QQ相关论坛上,面对不特定的公众,那么腾讯是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去采取措施的,但也并不是一种绝对的义务,必须是“发现”了,在“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情况下,面对互联网每秒产生的海量信息,并要求鉴别真伪,即使是专业的侦查部门也不可能做到,而现在把专业部门不可能做到的事让一间民营网络公司去完成,本身就是一种违背常理,不现实,不公正。所以,如果此信息是在公共论坛上发布,腾讯公司只需证明其尽了合理审查的义务,就无须承担责任。况且,本案的“相约”是发生在QQ群中,并非腾讯有权监控的范围。


     二、承办法官表示:生命无价,生命有限。在网络相约自杀日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时,给予赔偿权利人适当赔偿和精神抚慰,既是对案件本案的法律评价,也是在警示迷途者,在唤醒公众的社会责任感,共同努力,避免悲剧的发生。

     笔者认为:不论判决,还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都不能牺牲公平和正义来求得短暂的和谐,不遵守法律、不讲原则、没有标准,和谐也不会长久,甚至会导致更多的纠纷发生。

    有人 说,“人死为大”,腾讯公司有钱,给予一点适当赔偿和精神抚慰,属于“劫富济贫”,皆大欢喜,没什么不好的。此言差矣,对于自杀者表示惋惜,对家属表示同情,并不影响笔者对判决的否定,不能为了个案的正义而牺牲法律普遍的正义,它带来的后果是可怕的。神父不能听了信徒的忏悔后跑去警局揭发,律师不能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后去举报,医生不能因为对方是犯罪嫌疑人拒绝医治。他们可能实现了个案的正义,但他们却破坏了神父、律师、医生应有的职责,破坏了整个制度,制度一旦遭到破坏,对文明、民主、法治必是一种灾难性的影响。同样地,法官不应是居委会大妈,不能为了个案的正义牺牲法律的原则,必然有损法律的尊严,破坏法院的公信力,让公众对法律丧失正常的识别能力,引发更多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诉讼,甚至纵容法官对判决的随意性,以主观思维进行裁决,破坏法律应有的标准,无疑是对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沉重打击。


     不可否认,作为新兴科技产物的互联网中存在着不少的有害信息,也应该去监管,但这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网络警察的职责范围,不应把公权力的执行不利的后果让任何民营企业去承担,公权力也不能随便进行授权。

     现阶段,因为我国体制不完善等各方面原因,互联网已成为公众沟通和表达诉求的一个重要渠道和主要方式,甚至承担着释放了对社会现实不满情绪的责任,从而大大减少了现实中的社会危害行动。相对一些民主、文明的国家,我们的互联网管制已经很严了,敏感字屏蔽、某些姓名搜索禁忌等等已限制了公众本应有的自由。

     对于公众而言,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可以自主行为的空间;而对政府和司法部门而言,没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任何对公民自由的处置都是违法的。这个现代文明社会最基本的法治理念。希望我们的互联网也是向这个最基本的法治理念方向发展。


更新:2010/12/6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QQ相约自杀案,腾讯这次真的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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