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按钮 律师团队 | 联系我们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平台| 手机版
网站索引: 首页 > 知识产权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商标变书名 侵权赔五万

作者:田 燕 晓 桥/整理  


【案情】

   原告北京光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4日成为“无敌”文字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先后授权外文出版社和海豚出版社出版发行“无敌”英语系列图书。2007年7月24日原告发现被告河北教育出版社使用“星火”商标出版发行《无敌英语语法》一书。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赔偿金9万元,停止侵权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辩称该书使用的是自己经合法授权取得的“星火”商标,没有使用“无敌”商标。并且其图书是从韩国引进,图书名称是从韩文翻译得来,故被告在主观上没有侵权的故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的《无敌英语语法》一书,并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

【焦点】

    本案的关键是被告使用“无敌英语语法”作为书名是否为合理使用,涉案图书的韩文名称是否只能翻译为“无敌英语语法”?

    首先,从被告使用方式进行分析。原告注册的“无敌”商标核定的类别为第16类,包括书籍、印刷出版物,被告将“无敌英语语法”作为图书的名称加以使用,与原告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从封面整体来看,“无敌英语语法”6个字为白色,书名上方有蓝色字体“动漫”二字,“无敌英语语法”比“星火”商标字体大很多、颜色更为鲜明,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认为其出版的图书与原告的“无敌”英语系列丛书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从而对图书的来源产生混淆。

    其次,对于涉案图书书名的翻译结果进行分析。法院指定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对韩文书名进行翻译,翻译结果为《神奇的英语语法》或《奇迹般的英语语法》。并非“无敌英语语法”,即便被告将词义引申,其在选择书名时也应对原告光海公司的“无敌”商标合理避让。



更新:2009/10/13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商标变书名 侵权赔五万 
分享 |
 
转载必看:本站允许非商业目的转载,但必须注明作者、文章出处、并做好本站主页或原文链接。复制本站网页内容和盗用本站图片用于商业用途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友情链接: 黄志明律师微博 总裁法律顾问网微博 纵横法律网 黄志明律师博客 深圳律师 法邦网法律咨询 贵阳律师 信阳律师 广州律师 天津律师 珠三角企业法律顾问网 黄志明律师个人法律空间 中国企业管理律师网 品众设计

版权所有 ©2009-2012 总裁法律顾问网-深圳律师团队-黄志明律师-企业管理.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090536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