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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擅用他人摄影作品 侵权人被判赔偿损失

  郭女士是一名服装设计师,在摄影上也有一定造诣。因谢先生与某出版社擅自使用其拍摄的照片,郭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报纸上书面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8万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郭女士起诉称,2008年她(笔名“果果Sophie”)欲在准备出版的书籍中使用自己的摄影作品时发现,由谢先生撰写的某书第61页和62页中,擅自使用她拥有著作权的12幅摄影作品。这些作品是她2002年在法国巴黎Love Parade节日期间拍摄,在拍摄过程中她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费用,并一直妥善保管底片。


  郭女士认为谢先生擅自使用上述照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就该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以及获得报酬权。由于该书由某出版社出版发行,其行为同样侵犯了她的上述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谢先生及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并就侵权事宜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书面道歉。


  法庭审理过程中,谢先生辩称,郭女士无法证明她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涉诉图片由潘某提供,并非擅自使用;自己的书是励志图书,该书基本都被他回购发放给学生,他没有通过该书获得利润;根据国家出版局发布的稿酬标准,摄影图片的稿酬标准是10-40元。综上,他不同意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出版社辩称,由我社出版的该图书已与谢先生签订过合同,谢先生明确保证著作权内容,我出版社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如果侵权应当由谢先生负责;该书使用图片数量较少,并为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故不同意郭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郭女士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她是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谢先生未经许可使用郭女士的摄影作品,未支付报酬,也未为郭女士署名,侵犯了郭女士对其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出版社已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不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鉴于郭女士不能证明谢先生的侵权行为给她造成了赔礼道歉尚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因此对于郭虹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出版社停止出版该书;判决谢先生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致歉函,向郭女士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郭女士经济损失15000元;驳回郭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于该判决,原被告双方尚未提出上诉。



更新:2009/12/24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擅用他人摄影作品 侵权人被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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