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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开心网案宣判:千橡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40万

  “kaixin001.com”与“kaixin.com”究竟谁是山寨开心网?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两家被告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用与“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并赔偿原告40万元。


  原告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心人公司)诉称,2008年3月,其创办了“开心网”(kaixin001.com),拥有“开心”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开通不久就在网络上引起强烈反响,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同年10月,千橡互联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橡互联网公司)也开通了同一名称的“开心网”(kaixin.com),该网站的名称、功能等与原告网站完全相同,使网民难辨真假。因此,原告的大量潜在用户流失,合法利益遭受巨大损失。2009年5月,千橡互联公司将“开心网”(kaixin.com)持有人变更为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橡网景公司)。原告认为,二被告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定,开心人公司通过“开心网”(kaixin001.com)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在2008年3月之后的较短期间,即已构成知名服务,该网站名称作为网络用户识别该服务的最重要途径,成为了该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千橡互联网公司在明知原告通过“开心网”(kaixin001.com)提供的社会性网络服务已构成知名服务的情况下,仍在2008年10月,使用“开心网”作为其网站名称,而且在相同行业和领域中,向公众提供社会性网络服务,使网络用户对二者提供的服务产生了混淆,千橡互联网公司的上述行为具有主观过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此后,千橡互联网公司明知其所经营的“开心网”(kaixin.com)涉嫌侵权,仍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将该网站交由其全资子公司千橡网景公司经营;千橡网景公司在受让“开心网”(kaixin.com)后,在其经营过程中使用“开心网”的行为,亦具有主观过错,因此也一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判令两家被告公司停用与“开心网”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并赔偿原告40万元。



更新:2010/10/26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真假开心网案宣判:千橡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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