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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上海“外滩十八号”告温州“外滩十八号”经营者侵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梁宗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外滩十八号”大楼经营者诉温州“外滩十八号”酒吧经营者及文新集团仿冒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温州汤姓商人被判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2009年3月,“外滩十八号”大楼的经营者珩意房产公司向上海二中法院提起诉讼,以不正当竞争和共同侵权为由,要求法院判令:温州“外滩十八号”酒吧的经营者汤先生停止使用并注销相关网站及域名,登报致歉,赔偿经济损失等10万余元;文新集团停止出版发行与温州“外滩十八号”及“bund18”有关的内容,在《私家地理》杂志中登载致歉声明。对此,汤先生认为珩意房产公司所说的侵权问题并不存在,赔偿依据不足。文新集团则表示,与汤先生之间并无通谋和委托关系,不具有共同故意。

 

    上海二中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8号的“外滩十八号”大楼于1994年2月15日被上海市政府列入上海市优秀近代建筑保护名单。大楼的进口处设有“BUND 18”的招牌。大楼的经营者珩意房产公司,不仅是“Bund 18”和“外滩十八号”两注册商标权利人,同时还是“bund 18”、“外滩18号”、“外滩十八号”等无线网址、通用网址的注册人和www.bund18.com网站的所有者。该公司通过这些网站对“外滩十八号”大楼进行宣传,在 “外滩十八号”大楼举办活动中使用的邀请函、宣传卡、活动卡等宣传材料上也都使用“Bund 18”、“外滩十八号”等字样。

 

    2006年年底,温州的个体工商户汤先生注册了www.bund-18.com和www.bund18club.com网站。2008年1月29日,汤先生在温州市望江东路111号港务大厦开了一家酒吧,该酒吧的字号虽为温州市鹿城区鼓楼外滩酒吧,但挂出的招牌分别是 “外滩十八号”和“BUND 18”。此后,汤先生开始利用自己的网站为酒吧进行宣传。08年3月,“外滩十八号”酒吧的名字出现在了文新集团主办的《私家地理》杂志中一篇名为《多面温州》的游记类文章里。该文除了数次提到温州“外滩十八号”酒吧外,还在所附的《温州指南》中记载了“外滩十八号会所”酒吧的店名、地址和网址。

 

    上海二中法院审理后认为,“外滩十八号”大楼不属于珩意房产公司的知名商品或服务,汤先生的行为不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也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珩意房产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汤先生和文新集团之间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私家地理》杂志社刊登《多面温州》文章行为本身并不构成对珩意房产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汤先生注册使用的www.bund-18.com和www.bund18club.com网络域名与珩意房产公司的网络域名www.bund18.com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汤先生对“bund 18”并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其无正当理由将享有一定知名度的“bund 18”作为其网络域名主要部分使用的行为,有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的恶意。他使用上述网络域名的行为构成对珩意房产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作为同业竞争者,汤先生在自己的店招及网站上使用“外滩十八号”以及“BUND 18”等字样,会产生引人误解的效果,该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汤先生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汤先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对珩意房产公司精神权利的侵害,故对珩意房产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更新:2011/9/19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上海“外滩十八号”告温州“外滩十八号”经营者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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