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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观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浅见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加,农民工劳动力成为城市建设和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务工收入也成为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许多企业无故拖欠工资,导致大量农民工辛辛苦苦劳累一年,却迟迟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钱。为了讨薪,一些农民工屡遭“先领耳光后领钱”的侮辱,有的甚至以命相搏。恶意拖欠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已经触及社会道德底线,成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为此,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正式入罪,不仅打击恶意欠薪,能震慑无良老板,向劳动者提供公权救济,也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是立法顺应民意的体现。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为:1、犯罪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劳动者的财产权,又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犯罪主体:用人单位,包括自然人和单位。3、犯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无法发放工资给劳动者,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4、犯罪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两种行为,而且数额较大,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必要性
  
  衡量一个违法行为是否入罪,关键看该行为的社会危害。当一个行为对社会产生极大的危害,有必要用最严厉的法律手段予以调整和制裁时,入罪成为必然的选择。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之所以有必要入罪,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它引发众多群众性事件,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应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重要隐患。所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是保护职工特别是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从现实生活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问题,已不仅仅是劳资间的民事经济纠纷,而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被拖欠薪酬者,往往是弱势群体,一些人被迫采取过激手段讨薪,而农民工为讨薪遭殴打、羞辱的事件也时常见诸报端。其实,纵观一些讨薪事件,很多情况下并非企业发不出钱,而是处于强势地位的企业主对弱势劳工的歧视,是唯利是图的冷漠和嗜血行径,他们缺的不是钱,而是良心。然而,他们这种欠薪行为,尤其是随意殴打、羞辱讨薪农民工的恶劣行径,仅靠道德谴责显然是无济于事的,必须以法律手段加以严厉制裁,否则,体面劳动,有尊严地生活,对于广大劳动者来说,依旧会很遥远。
  
  从现有法律看,我国法律针对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有明文规定的处罚措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监察保障条例》都有相关规定,但对于用人单位和雇主拖欠、克扣员工工资行为的处罚,仅仅停留在“财产罚”的层面上,这些规定虽然能够有效的遏制部分用人单位和雇主的违法行为,但是对于农民工队伍这种流动性大,工资发放周期较长的特殊群体没有起到更有力的保护作用。另一方面,根据当前的法律设置,劳动者在处理被拖欠薪金的劳动工资争议中的权力救济途径有诉讼、仲裁、调解等。但由于周期长、成本高,劳动者往往在时间、精力、财力上都耗费不起,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获利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就有了足够的利益驱动力,使劳动者维权越发困难而且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用最严厉的处罚手段提醒用工单位和雇主及时足额的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起到了预防和惩罚并进的作用。
  
  
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问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虽然入罪,但实际生活中如何操作和认定仍然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做进一步的解释。
  
  一是“拒不支付”的认定。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主观是应是“恶意”,行为人应是以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如果仅仅是因为用人单位或者雇主的资金暂时的周转不灵而导致的拖欠工资的行为,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营策略失误到导致的大量的亏损,客观上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因为主观上不具备“恶意”,故而不能认定为犯罪。但这样的表述只是对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形形色色的方面一个总的概括,“等方法”应该出台相关解释进一步明确,以防有些企业钻空,导致在实际认定在中存在诸多问题。
  
  二是“数额较大”的认定。多少算数额较大呢?这个不明确,该法也不可能切实实施。而且该数额是对欠薪者来说,还是对劳动者来讲,存在很大区别。整体拖欠50名工人的工资,每人拖欠1000元,合计起来就是拖欠5万元,应该说是数额较大;拖欠2个工人的工资,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总数虽算不上大,但这对于一个劳动者来说,数额却是不小的。因此欠薪是不是“数额较大”,笔者认为,只要欠一个劳动者的数额达到2000元或者整体欠薪达到1万元以上,就应该认定为“数额较大”。只有这样,才能保护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打击不良企业主。
  
  三是“不支付报酬时间”的认定。欠薪一季度是欠薪,欠薪半年是欠薪,欠薪一年是欠薪……如果没有一个期限,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笔者认为,应根据薪水结算的方式来定。如果是日结的,不得超过3日;月结的不得超过20日;工程完成后结的,不得超过30日。因为对于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来说,工资如果不及时结算,对他们的家庭生活将会造成很大的影响。通过明确支付劳动报酬的时间,可以促使用人单位及时发放工资,也使被欠薪的劳动者知道在什么时候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维权。
  
  四是“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从法条看,逃避支付或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还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才构成犯罪,该规定不太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指的是哪个或哪些部门,需要进一步做出说明。而实际生活中,很多农民工不懂得有关程序,大都是直接向雇主索要,而不会想到事先还要去找政府“有关部门”去“责令”。更何况,“责令”的方式是书面还是口头,由政府哪个部门去“责令”,这都是问题。且即使知道“有关部门”是哪个部门,但“相关部门”是否会及时“责令”不得而知。“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这一归罪条件,反而间接保护了无良雇主。因此,应直接规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行为”即符合定罪条件。
  
  
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配套建设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制定后,要能切合实际,才具有较强的执行力。从实践经验得知,我们很难担保这一罪名制定出来后,能迅速和全面地执行,从而对欠薪的老板形成威慑力。因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只是解决欠薪的起点而非终点,在法律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之际,我们更需要高度重视配套制度的建立,加强企业道德建设、法律宣传力度和有关部门执法水平,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劳动者的法律维权意识,提高政府机关的公信力。毕竟,惩罚不是目的,解决欠薪问题才是核心。
  
  一是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解决欠薪问题的根本在于企业老板是否有社会责任感。企业不仅要对赢利负责,而且要对劳动者负责。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确保劳动者的工作与收入待遇,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为了使中央关于“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落到实处,我们的企业必须要自觉担负应尽的社会责任,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承担起保护职工生命、健康和确保护工待遇的责任。作为企业要坚决遵纪守法,爱护企业的员工,要多与员工沟通,多为员工着想,搞好劳动保护,不断提高工人工资水平和保证按时发放。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欠薪问题。
  
  二是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力度。目前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也是欠薪问题久拖不决的原因,因此要广泛开展法制宣传,不断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相关执法部门要不定期送法进企业,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重点,广泛开展普法维权宣传咨询活动,对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履行义务等进行全面系统的讲解,使广大劳动者能真正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大劳动者岗前培训,提升劳动者法制教育整体水平,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就业培训结合起来。
  
  三是加强执法部门队伍建设。当劳动者向企业索要劳动报酬无果的情况下,就会诉诸政府有关部门请求维护合法权益。如果相关人员对劳动者的请求置之不理或者不及时办理,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动者权益的实现。因此,要突出抓相关部门队伍执法能力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坚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工作作风,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处理,全面提升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建立健全与新形势、新任务相配套的管理制度,组织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并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领导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更新:2011/6/2    转摘:www.lawce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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