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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观点

跳槽泄密严重的可追究刑责
作者: 熊佳焰
 
信息时报讯    跳槽时拷贝核心技术,跳槽到老公新组建的公司后,利用此技术生产成产品对外销售。旧东家向珠海工商局举报,工商对侵权公司罚款4万元,但侵权公司不服,将珠海工商告上了法庭。昨日,记者从广东省工商局获悉,广东省首宗商业秘密行政诉讼案件尘埃落定,广东省高院二审判决,支持珠海市工商局对××公司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决定。

  两公司产品雷同率达八成

  2008年5月6日,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诺比节能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比公司”)举报,称××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珠海工商对××公司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发现由张某控制的电脑中储存五种节电产品的整机材料清单材料等,其所列的材料名称、数量及次序与权利人的完全相同。把从××公司的生产现场查获的产品与诺比公司的同类产品进行对比,雷同率达到80%以上。

  带技术跳槽到老公公司

  原来,张某于2004年5月8日至2006年12月22日期间,曾在诺比公司担任电子工程师、研发部经理等重

要职务。张某离开诺比公司后,就在其丈夫黄某新组建的××公司工作。经查,张某的确采用夹带、拷贝(备份)等不正当手段,窃取了诺比公司的技术,并最终生产成用于省电霸节电器、路灯节电器等产品的电路板成品对外销售。

  珠海工商对侵权公司进行了罚款4万元以上的处罚,但侵权公司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败诉后又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侵犯商业秘密严重可判刑

  广东省工商相关负责人表示,广东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然后“跳槽泄密”情况并不少见,但很多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往往导致商业秘密案件的查处“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

  省工商提醒,企业遇到商业秘密被侵害的情况,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或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对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依法最高可处20万元罚款,严重的还可追究刑责。

         来源:信息时报

 


更新:2011/6/18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跳槽泄密严重的可追究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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