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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比亚迪”之争
作者: 阮春莉 李世寅
    被告以“比亚迪”、“BYD”字母作为电热水器的标识,并且以比亚迪畅销的F车型为电热水器型号,与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使用的“比亚迪”、“BYD”商标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侵权?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比亚迪公司)诉被告张洪(化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认定被告张洪构成商标侵权,赔偿原告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电热水器也有 “F1”“F6”“F8”?
    原告比亚迪公司是我国一家以“比亚迪”汽车闻名的民营企业,其名下的“F”系列汽车更是家喻户晓。
2008年11月26日,被告张洪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中山市某镇比亚迪电器制造厂,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同年12月9日,张洪以中山市某镇比亚迪电器制造厂名义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注册国际分类号11类“比亚迪biyadi”商标的申请,申请号为7104021号,第11类商品包括:电压力锅、电热水器、水箱等。张洪在其公司“ www.zsbiyadi.com ”网页上以“比亚迪”(见下图)标识宣传中山市某镇比亚迪电器制造厂,并将其电热水器的型号被命名为:“BYD-F1”、“BYD-F2”、“BYD-F6”、“BYD-F8”等,宣称:“比亚迪-用造车的理念制造高科技的热水器”。2009年6月开始,被告张洪以中山市某镇比亚迪电器制造厂的名义在慧聪网、阿里巴巴等网站宣传比亚迪牌热水器,并招揽销售代理。
    此举一出,即刻在百度网、淘宝网、迪车俱乐部等BBS论坛上引发了热议。
    “真的,假的,比亚迪开始进军热水器呢?”
    “假的,比亚迪哪有热水器啊”
    “不知名的要注意,不要上当,那可是安全问题”
    一时间,比亚迪牌热水器的真假闹得沸沸扬扬。
 
    直击庭审
    2009年9月24日,原告比亚迪公司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称,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先后在第11类“蒸汽浴装置”上申请了“比亚迪”和“BYD”商标,并且为了宣传此商标,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被告张洪在未经原告的授权下,将“比亚迪”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生产及销售“比亚迪”、“比亚迪biyadi”牌电热水器,同时用原告的车型名称作为其热水器型号,侵犯了比亚迪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原告比亚迪公司要求被告张洪立即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撤回第7104021号“比亚迪biyadi”商标的申请,并赔偿损失100万元及承担调查取证费5000元等。
 
    被告张洪辩称,比亚迪公司生产的是蒸气浴装置,而我公司被指控的商标使用在电热水器产品上,不能认为两者是相同或者类似的产品。淘宝网上的网友对比亚迪电热水器的评价正好证明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中山市某镇比亚迪电器制造厂被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批准成立,生产的产品取得国家的3C认证,申请的商标也获得国家商标局的受理。我公司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
 
    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张洪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中山市某镇比亚迪电器制造厂并获得核准注销登记。同时,张洪以中山市某镇比亚迪电器制造厂名义提出撤回申请号为7104021号的商标注册申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张洪在经营中山市某镇比亚迪电器制造厂期间生产销售带有“比亚迪”、“BYD”商标的电热水器,与原告比亚迪公司注册商标“比亚迪”、“BYD”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相类似,侵犯了原告比亚迪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判决被告张洪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比亚迪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
 
    该案目前已经生效。
 
    连线法官: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三庭朱永前庭长:原告比亚迪公司享有较高知名度,且注册“比亚迪”、“BYD”商标。被告以“比亚迪”字号取得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并以“比亚迪-用造车的理念制造高科技的热水器”宣传其产品,是意图与原告比亚迪公司扯上联系,以获得不正当利益的“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被告突出使用“比亚迪”字号和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比亚迪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亦构成商标侵权。本院受理该案后,根据原告提出的申请,及时实施查封被告的财产和扣押被告使用有关标识的保全措施,对被告提出的质疑给予释明,致使被告在开庭前申请注销“比亚迪”字号的工商登记和撤回有关商标申请及停止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停止侵权行为,使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得到满足,为此,根据被告侵权的情节、时间以及原告为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本院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00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更新:2011/2/24    转摘:www.lawceo.com  

主题:“比亚迪”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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